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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荟萃湖企业家俱乐部(英文:HUICUIHU ENTREPRENEURS CLUB)。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在北京和东营两地为主的中国石油大学校友企业家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合作、交流、互助、共赢”,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校友企业,加强与企业间、社会法人、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在北京、东营企业之间与北京、东营同行业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俱乐部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营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遵守北京市、山东省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中央和北京市、山东省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帮助会员企业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金融、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创建载体:定期编辑发行俱乐部刊物,宣传俱乐部企业形象;


(五)经验交流: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使俱乐部企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六)搭建平台:把俱乐部搭建成一个合作发展的平台、服务创业的平台、联谊交流的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俱乐部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其中理事单位以上的会员可报1-2名主要管理层,普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可报1名主要管理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俱乐部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俱乐部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俱乐部的意愿;


(三)在北京和东营注册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国石油大学校友企业,以能源、金融行业为主;民企或外企的合伙人、高管;知名学者、艺术家等。


(四)遵守俱乐部纪律,履行会员义务,珍惜会员权利,维护俱乐部荣誉,积极参加俱乐部活动;


(五)讲团结、讲奉献、讲大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和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单位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单位的活动;


(三)获得本单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单位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单位的决议;


        (二)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届/3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单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单位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  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执行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负责处理本单位日常工作。本单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主持俱乐部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秘书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01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